(2017)渝0113民初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533号原告: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陈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贾立山,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大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重庆寅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