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万建琼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垫江支公司垫江县城镇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常海,万建琼,万建东,余登国,垫江县城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887号原告谈常海,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万建琼,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万建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文权,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登国,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垫江县城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工农北路79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231208654046E。法定代表人余川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该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八四厂综合楼C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53088668H。负责人薛顺建,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邓华,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常海、万建琼、万建东诉被告余登国、垫江县城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谈常海、万建琼、万建东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常海、万建琼、万建东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常海、万建琼、万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1元,减半收取5045.50元,由原告谈常海、万建琼、万建东负担。审 判 员 胡先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麒君书 记 员 黄 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