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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成杨与杨丽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杨,杨丽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704号原告:王成杨(曾用名王杨),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公交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杨丽华,女,1959年4月6日生,汉族,山水集团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王成杨与被告杨丽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王成杨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杨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杨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王成杨负担。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