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张宇雷与宣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雷,宣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299号原告:张宇雷,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会平,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张宇雷与被告宣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