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张宇雷与宣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雷,宣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299号原告:张宇雷,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玲,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会平,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张宇雷与被告宣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