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3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8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32.50元,执行费779元,合计60011.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伦春自治旗管理部的公积金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