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正与郭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正,郭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晓峰,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云波,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秦正申请执行郭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云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秦正案款5025元,并负担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云波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明其有工资收入,遂依法予以划拨,现已将案款522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秦正,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