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邓国强与杨文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强,杨文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2197号原告:邓国强,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新刚,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涛,男,1973年3月12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邓国强诉被告杨文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国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杨文涛名下价值10974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国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杨文涛价值1097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