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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宇华与周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宇华,周哲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21号原告:吴宇华,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周哲宇,男,199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宇华(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周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宇华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