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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改改与杨建勇、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改改,杨建勇,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王改改,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建勇,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建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改改与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彩霞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府谷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彩霞在榆林市住房��积金中心府谷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彩霞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府谷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本次冻结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