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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志璟、刘某1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志璟,刘某1,张家口市桥东区回民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23号申请人:高志璟,男,200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牛某(高志璟母亲),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被申请人:刘某1,男,12岁,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法定代理人:芦某(刘某1母亲),1981年9月5日出生,现住址。法定代理人:刘某2(刘某1父亲),出生日期不详,现住址。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回民小学,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唐芳,校长。申请人高志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高春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大街12号楼5单元201室房屋(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志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1的法定代理人芦某、刘某2或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回民小学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高志璟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