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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晓亮与大连久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亮,大连久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535号原告:马晓亮,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大连久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台山街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亮与被告大连久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久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亮撤回对被告大连久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