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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蔡桂华、杨新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蔡桂华,杨新南,王金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24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3380W。负责人:陈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展鹏、王玲,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桂华,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杨新南,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现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王金莉,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与被告蔡桂华、杨新南、王金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蔡桂华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5日的利息、罚息为8209.14元,之后利息、罚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到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蔡桂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3、判令被告王金莉、杨新南对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蔡桂华签订了2016年缙中银胜借字7009号《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按浮动利率计算,浮动周期为12个月,第一个浮动周期的贷款年利率为6.525%,罚息利率在该基础利率上加收50%;合同还约定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同日,原告与被告王金莉、杨新南签订了《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金莉、杨新南对上述个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蔡桂华发放了该笔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蔡桂华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6月14日,被告蔡桂华尚欠贷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10419.54元。被告杨新南、王金莉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蔡桂华归还借款及罚息、利息的请求以及要求被告杨新南、王金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蔡桂华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发生了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蔡桂华、杨新南、王金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贷款本金200000元,支付罚息、利息10419.54元,并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二、被告杨新南、王金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2286.5元,由被告蔡桂华负担。被告杨新南、王金莉承担连带责任。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乐丽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