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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8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874号之二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太平洋五路8号厂房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36640221573。法定代表人:李香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龙,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南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4929637Y。法定代表人:易坚伟。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与被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精一机械(中山)有限公司的起诉。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诉讼保全费407元,合计832元(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铠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