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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伟、王后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伟,王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86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伟,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王后成,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国伟与王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后成现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后成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中都南苑52-1-301号房产(房产证号:20××51),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