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华与陈玉保、青铜峡市鑫宝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陈玉保,青铜峡市鑫宝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335号原告:张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陈玉保,男,1961年4月2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市鑫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陈玉保,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与被告陈玉保、青铜峡市鑫宝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负担,退还原告张华25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李学文人民陪审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