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保福、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保福,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吴保福,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洪三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5064498M。法定代表人戴以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吴保福房价款27975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0元、执行费4096.34元。但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县远程橡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