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7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冬莲、邓振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冬莲,邓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财保10号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8号被申请人黄冬莲被申请人邓振华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冬莲、邓振华中国农业银行桂东支行名下银行存款,保全被申请人位于桂东县沤江镇桂花大道敖山综合楼住房一套,保全被申请人湘x**小车一辆。申请人以其公司位于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8号商业综合楼商业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冬莲、邓振华在沤江镇桂花大道敖山村综合楼旁边的住房一套、湘x**小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2660元,由申请人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世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