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岚法执字第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与张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张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岚法执字第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住所地,岚县东村向阳西路。负责人刘文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贵珍,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贵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09)岚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被执行人张贵珍归还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本金20万元和从2008年1月21日至2009年5月30日的利息、罚息47416元,并归还从2009年5月3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并负担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3.9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贵珍共执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0601元,剩余利息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除已执行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50601元外,剩余全部利息351036.4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3.9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岚民初字第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