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晓丽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丽,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丽,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家庄32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丽诉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3569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晓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元。二、驳回刘晓丽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执行人刘晓丽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黄龙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晓丽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芭提雅酒店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晓丽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