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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留义平、季小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留义平,季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留义平,男,1961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季小冰,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留义平与被执行人季小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季小冰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本院依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款,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5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9941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