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瑜申请执行贵州省黎平鸿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瑜,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孙瑜,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被执行人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黎平县德凤镇。法定代表人:叶秀,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孙瑜申请执行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孙瑜诉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13000元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黔2631民初9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上13000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未有按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上8834.36元存款予以划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上13000元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平支行账号上8834.36元至黎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德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