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平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行、原审被告四川省圣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圣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何敏、廖焱、廖曦、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行,四川圣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圣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何敏,廖焱,廖曦,王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平,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拉萨市城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行,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负责人:温青春,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四川圣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四川圣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何敏,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原审被告:廖焱,女,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原审被告:廖曦,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王兵,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杨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行,原审被告四川圣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圣蓝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何敏、廖焱、廖曦、王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杨平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行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故上诉人杨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2060元,由上诉人杨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平然审判员 唐 部审判员 李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乐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