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初2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岸英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胡小红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因与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简称迪拜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岸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迪拜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公证取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1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所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授予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且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经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诉讼。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与原告签订授权合同,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且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10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授权证明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26号公证书、(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25号公证书、(2016)湘长浏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原版光盘、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以及刻碟发票,对于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核实,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等相关业务活动。2016年9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出具(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26号公证书,公证事项是复印件与原本相符,载明公证书前面所附的复印件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出示给公证员的《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的原本相符。编号为0005872的《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载明:兹证明索尼音乐娱乐持有的由台湾省台北地方法院出具的第105-7057号公证书与台湾省海基会于2016年9月8日寄来的海惠陆(法)字第105-7843号公证书副本相符。该公证书所附2017年7月1日签订的《授权证明书》载明:授权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授权人委托被授权人作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代理商,为其提供优质的版权代理服务。被授权人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境内行使被授予的权利。授权人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3、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任何涉嫌非法以包括但不限于硬盘拷贝、光盘拷贝、数码格式拷贝、因特网(INTERNET)传输、以有线或无线等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音像节目的主体进行维权。为免异议,本授权应不包括对互联网运营平台和无线平台的数字类KTV授权。4、被授权人为授权人在国内提供唯一的点播计次统计服务提供商。5、授权人除在本授权书附件所列明的清单外,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字形制作或购买)获得其他新增音像节目权利的,则本授权书所授予之独家权利同样适用于该类相应音像节目,并且该类音像节目在本授权证明书授权范畴下的针对卡拉OK市场的下发,于授权期限内,亦由被授权方独家进行,并以授权人后续提供之附件为准。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所附授权音像节目清单中包括了涉案的《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10首音乐电视作品。2016年9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出具(2016)湘长麓证民字第4225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书前面的复印件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何非常出示给公证员的《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的原本相符。编号为0005873的《湖南省公证协会涉台公证文书查验证明》载明:兹证明索尼音乐娱乐持有的由台湾省台北地方法院出具的第105-7026号公证书与台湾省海基会于2016年9月8日寄来的海惠陆(法)字第105-7843号公证书副本相符。该公证书所附《证明书》载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据上述《授权证明书》,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名义对涉嫌侵犯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之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举报、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和主张权利人合法的权利。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特此说明。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61号公证书,载明:公证书前面的影印本与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原本相符。该合同载明:乙方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甲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授权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7月1日,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为了有效管理授权人授予被授权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权利,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2016年11月1日,湖南省浏阳市公证处出具(2016)湘长浏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公证员谢某与公证人员李某12016年10月24日随同申请人音集协的代理人曾龙、摄像人张建来到位于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开心广场二楼的“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KTV营业场所,曾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支付费用1290元人民币,取得了编号为8178673的收据一张及付款凭证一张,工作人员为其开通了包厢供其通过点唱机进行娱乐消费。谢某和李勇对张建使用的数码摄像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随后曾龙操作点唱机,依次点击播放了《FallInLove(恋爱)》《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流星雨》等302首音乐作品(点播歌曲清单详见附件),以上节目均能正常播放,在播放过程中随机播放部分片段。曾龙实施上述操作的同时,张建使用数码摄像机进行全程摄像。全部音乐作品播放完毕后,张建对该KTV包房内部环境进行了拍摄,并在拍摄完毕后将数码摄像机交由谢某保管。嗣后,谢某和李勇、张建、曾龙来到“浏阳市红利影视工作室”,委托其店主将上述数码相机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浏阳市红利影视工作室”出具了收据一张。以上光盘中的三份经公证书封存后交申请人收持,另一份留存公证处。申请人的上述取证活动是在公证员谢某和公证人员李某2监督下进行;公证书所附《迪拜皇宫音乐作品播放清单》中包含涉案10首歌曲;编号为8178673的收据上加盖有“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印章。经同时播放原告提交的涉案权利光盘《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与(2016)湘长浏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封存光盘刻录的内容,对涉案作品进行比对。公证书封存光盘中并未对全部被控侵权歌曲进行完整录制,仅录制了开头部分。被控侵权10首歌曲与涉案权利光盘中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整体画面、人物、词曲作者等相对应部分一致。另查明,原告音集协为系列案(19案)维权支付了(2016)湘长浏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公证费用1000元、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消费1290元、光盘制作费用80元,共计2370元。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注册于2016年10月21日,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草制品的零售、酒吧服务、KTV歌厅娱乐服务。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涉案的《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十首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上述十首音乐电视作品所署著作权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等书面授权文件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同时还取得管理音像节目带来的收益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庭审过程中,经比对,取证光盘取证的《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10首作品从播放的动态画面、词曲作者及演唱者信息、歌词字幕出现的内容与形式等特征上均与原告权利作品构成整体上的一致,应当认定为相同的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2016)湘长浏证字第1178号公证书,原告是在“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KTV进行的歌曲点播行为,并取得了盖有“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印章的发票,被告的经营范围亦包括KTV服务,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KTV服务系由被告提供。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及复制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系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第十项规定,放映权系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作品复制品的行为,故对原告提出被告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未经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他人音乐电视作品,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管理的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将曲库中的涉案歌曲予以删除。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经营场所的规模、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公证取证的音乐作品数量、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元。原告所主张的合理开支,除会所消费票据金额过高以外,其他维权支出均合理,本院对此予以部分支持8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胡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亮亮的承诺》《你是爱我的》《你让我有感觉》《再见一面》《好心情》《宠物男孩》《往日情》《爱琴海》《爱我久一点》《暗示》共十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胡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3000元;三、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胡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维权合理费用8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浏阳市集里迪拜商务娱乐会所(经营者胡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李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