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锦涛与龙口市华兴刨花板厂、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涛,龙口市华兴刨花板厂,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林红霞,林国路,张彩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2760号原告:王锦涛,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华兴刨花板厂,住所地:龙口市梁家矿东三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471203N。负责人:崔积德,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龙口市开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开发区小孙家村南。被告:林红霞,女,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龙口市龙口开发区。被告:林国路,男,汉族,1952年11月22日出生,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张彩凤,女,汉族,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龙口市。原告王锦涛诉被告龙口市华兴刨花板厂、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林红霞、林国路、张彩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王锦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克礼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杨衍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