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执字第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连生、杨志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连生,杨志东,何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8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连生,男,197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杨志东,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何赣平,女,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志东之妻。本院受理曾连生申请执行杨志东、何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志东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苑××楼××室(产权证号:S0××33)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