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晓如、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如,李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5执861号申请执行人黄晓如,男,1962年4月5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李小冬,男,1977年9月10日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黄晓如申请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5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小冬应支付申请人黄晓如案款29156.24元,承担执行费337.3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9156.2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5执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雪审判员 陈庆荣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