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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邹兴中、沈连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兴中,沈连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兴中。被执行人:沈连方。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兴中与被执行人沈连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093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沈连方下有存款11300元,已划扣到法院指定帐户;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二套房产,本院已对不动产证号为湖土国用(2004)字第9-3174号]房产进行了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车牌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查封。2017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