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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与陈莉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陈莉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32276号原告: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渠东路2号院7号楼B一层南第二间。负责人:王虎先,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丽,女,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陈莉萍,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莉萍(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348.44元;2.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7月21日,被告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黄渠东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办理了入住手续。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每年5月1日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第三十二条约定:“甲方(含物业使用人)违反协议,未能按时向乙方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供暖费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采取有效催缴措施,乙方每日加收应交费用的2‰的滞纳金,直到交清为止”。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而被告自2009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累计欠缴物业管理费共计16348.4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园林绿地、花木、清洁卫生、小区交通及车辆停放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该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告为涉案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房屋建筑面积82.76平方米,被告按照RMB2.3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向原告按年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为RMB2363.63元/年。物业服务费用(不含公共区域能源费)包括: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公共秩序维护费,绿化养护费,化粪池清掏费,综合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公共区域小修费,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运行维护及定期检验费,高压水泵运行维护费,智能化系统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法定税费。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于办理入住之日到乙方足额缴纳全年的物业服务费,以后各年度的物业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均须于后续年度的前一个月向乙方交纳。第三十二条约定:被告(含物业使用人)违反协议,未能按时向原告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供暖费及其他费用的,原告有权采取有效催缴措施,原告每日加收应交费用的2‰的滞纳金,直至交清为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苹果派入住确认结算单。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费明细、催缴通知单,证明被告自2009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欠缴的物业费金额,被告自2007年入住起仅交过二年物业费,之后的物业费均未交纳。原告每年都会向被告催缴。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管理服务费系物业管理单位赖以维持生存和持续提供服务的资金来源。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现原告依据协议履行了对被告所住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享受了物业服务,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被告系2007年7月21日入住,根据协议约定,次年物业费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交纳,故原告计算物业费的起始时间有误,其主张的16348.44元应为2009年7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被告未交纳的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双方在《物业服务委托协议》进行了约定,且被告自入住以来仅支付了二年物业费,确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支付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一万六千三百四十八元四角四分;二、被告陈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今日今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苹果派物业管理中心支付滞纳金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二元,由被告陈莉萍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鸥-4--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