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妥洪涛与马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妥洪涛,马小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21民初1517号原告:妥洪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小科,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妥洪涛与被告马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妥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小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妥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小科返还借款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7日,被告因缺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5年1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妥洪涛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条一份,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马小科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妥洪涛现金壹万元(10000元)用于现金周转。借款人:马小科还款日期:2015.1.30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小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妥洪涛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马小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纪成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