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博吴传义、吴亚龙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李博,男,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博与被执行人陕西巨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传义、吴亚龙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陕西巨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分公司无车辆、股权,存款,其他财产已被另案保全,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