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赵美芬与黄飞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芬,黄飞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3民初446号原告赵美芬,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被告黄飞平,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芬诉被告黄飞平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芬于2017年6月14日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美芬在诉讼过程中以证据不足需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赵美芬负担。审判员 黄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农文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