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沃田肥业有限责任、辽宁厚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沃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厚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黑0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8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沃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南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合,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厚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兴柳街31号。法定代表人:刘兴,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俊合,男,196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彰武县大德乡大德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沃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厚福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属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龙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83997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