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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王红军、XX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王红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23执1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男,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张红军与王红军、XX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王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军存款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23执1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男,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张红军与王红军、XX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现在无执行线索,债权暂时未能执行到位,待发现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523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杜连鹏 审判员刘炳 助理审判员常胜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