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鲍某1、鲍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1,鲍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鲍某1,女,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鲍某2,男,193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602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鲍某1与被告鲍某2、鲍世鹏、鲍世国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鲍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朱鉴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