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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张素莲与李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莲,李二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291号原告:张素莲,女,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东,男,1974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原告张素莲与被告李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素莲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被告李二东的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素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二东尽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所在单位承建了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小区楼房建设。楼房建好后,被告依村委会安排购得了1号楼2单元401户住宅。由于被告入住楼房时不能足额交清楼房款,故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在借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此款还清,若还不清,自愿承担每月1%的利息。协议签订后,经原告多年向被告索要,被告归还20000元,剩余30000元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李二东辨称,欠原告30000元是事实,但这30000元已分三次交给村委会主任李志强了,他们用该款修缮北祥苑小区楼房的管道、房屋漏水等,所以我不能再付了。原告张素莲围绕其主张及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李二东向其出具的借款条一份、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一份、催款通知书信函一份,被告李二东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原告所在单位承建了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小区楼房建设,楼房建好后,被告依村委会安排购得了1号楼2单元401住宅。由于被告入住楼房时不能足额交清楼房款,故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被告李二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张素莲人民币(大写):伍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50000元,用于购买北内道村1楼2单元401号住宅,建筑面积103.85㎡。借款人:李二东。该借条由被告李二东签名、捺印确认,并提供其身份证号码。同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借款协议》约定:我自愿借张素莲人民币(大写):伍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小写):50000元,用于购买北内道村1楼2单元401号住宅,建筑面积103.85㎡,在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将还清此款。若还不清自愿承担每月1%的利息,至2013年6月17日还清。否则我将房屋交于此出借人用于还款。此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该协议由原告张素莲及被告李二东签名确认。原告在借款协议上批注:李二东所购买的北内道村1号楼2单元401号住宅,剩余房款伍万元整(50000元)自愿承担每月1%的利息(1分利息),从2013年1月1号起至2013年6月1号,本利一起还清。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素莲代被告李二东交付房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及被告李二东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与被告李二东即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二东应依借款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李二东归还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二东辨称,30000元分三次交给村委会主任李志强了,他们用该款修缮北祥苑小区楼房的管道、房屋漏水等,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将该款转让给村委会取得了《借款协议》另一方即原告张素莲的同意,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故被告李二东的辨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二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素莲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二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要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