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狄xx、王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狄xx,王xx,高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150号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1号楼15C。法定代表人王反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xx,系公司员工。被告狄xx,女,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xx,男,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高xx,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