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36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志伟,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张志伟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148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7)晋0107民初1480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书,要求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山西时尚莱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