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毕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928号申请执行人:毕某,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毕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金额20000元,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