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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美、王玉雪诉被告王玉连、王玉贞继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美,王玉雪,王玉连,王玉贞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974号原告:王玉美,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新华街**楼*单元*号。原告:王玉雪,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齿轮厂小区**楼*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学钊,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雪松,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连,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新华街桥北小区**栋*单元**号。被告:王玉贞,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局西小区**栋*单元*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花,大同市城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玉美、王玉雪诉被告王玉连、王玉贞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玉美、王玉雪于2017年6月14日以身体不适,为避免因诉讼导致病情加重,寻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玉美、王玉雪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美、王玉雪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950元,其余1950元由王玉美、王玉雪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  赵登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