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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6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爱迪、郑德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爱迪,郑德良,徐满香,郑美琳,冯美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6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詹爱迪。被执行人郑德良。被执行人徐满香。被执行人郑美琳。被执行人冯美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执56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5日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冯美群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黄金北岸A幢702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229号】。同日,竞买人蒋书娟(公民身份证号码:)、吕和开(公民身份证号码:)以139万元最高价竞得,并于2017年6月13日交清购房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美群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黄金北岸A幢702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蒋书娟、吕和开所有【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229号】。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书娟、吕和开时起转移。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冯美群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黄金北岸A幢702室的房地产的查封,上述房地产如有轮候查封的,均作自始未发���法律效力处理,一律自动解除。同时停止办理以原所有权人冯美群为主体的对该房地产的查封。三、注销该房地产的原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为买受人蒋书娟、吕和开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登记【所有权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4-22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伟东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