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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彭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彭亚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037号原告: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江,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菏泽市。委托代理人:李宗斌(曾用名李宗建),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亚伟(曾用名王亚伟),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彭亚伟(曾用名王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彭亚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3元,减半收取5511.50元,由原告菏泽万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程永红审判员  赵树才审判员  王洪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卫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