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0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市妙美服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妙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08号侨香村1栋裙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9244-0。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被执行人深圳市妙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21号联创科技园二期25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31175825-7。法定代表人李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8行审129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62.3元,除此外,经本院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倩审判员 徐海玉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