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田建军、栗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建军,栗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军,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伟民,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诉人田建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田建军上诉称,《借款合同》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在郑州市中原区,合同实际签订地位于郑东新区,故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二十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应当向由本合同签订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具体、明确、合法,为有效条款。依照双方书面协议,本案应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