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钱丽、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丽,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钱丽,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茶陵县云阳开发区金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钱丽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8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20000元、案件受理费876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承担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钱丽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茶陵县周氏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03民初8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