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9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洪连、陈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洪连,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洪连,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身证证号码340311197107281216。被执行人:陈雷,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执行葛洪连与陈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被执行人陈雷与姚金枝(身份证号码)系配偶关系,该笔债务应该由其夫妻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雷名下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淮畔江南小区9号楼501室房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