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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思杰、李秀萍与祁昌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杰,李秀萍,祁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思杰,男,汉族,1959年7月26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李秀萍,女,汉族,1958年9月25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祁昌乐,男,汉族,1961年5月20出生,住连云港市青口盐场黄沙村农业一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思杰、李秀萍与被执行人祁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09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书面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