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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汪继忠、汪继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继忠,汪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汪继忠,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被执行人汪继富,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6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汪继忠与被执行人汪继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继富银行存款人民币7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