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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宏军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宏军,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宏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翟慕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范宏军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陕0114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范宏军支付工资27030元,执行费305元,合计27335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范宏军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