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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锡银与崔玉录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锡银,崔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338号原告徐锡银,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崔玉录,女,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徐锡银诉被告崔玉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文书。经本院通知限期让原告补充材料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又放弃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锡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限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