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0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电伟与张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127号本院2017年6月7日对原告刘电伟诉被告张四伟、曹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1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行有关本案受理费部分,由“本案受理费2415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