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刘电伟与张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127号本院2017年6月7日对原告刘电伟诉被告张四伟、曹翠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1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104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行有关本案受理费部分,由“本案受理费2415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飞 微信公众号“”